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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创新创业补助奖励实施细则
创建日期:2017/12/28 10:09:11   浏览次数:252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美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厦集委[2015]4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入驻集美辖区且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创新创业团队及创业青年。申报主体申请兑现有关政策时,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向集美区众创办等相关部门申请。由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办理相关兑现手续。

 

第三条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奖励。经认定为市级、区级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100万元奖励;升格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补足到2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众创空间出资购置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购置费用80%的补助。上述补助金额每家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公共软件是指大部分创业企业需用的操作系统(如Windows、MAC、Linux等)、办公系统(如Office、金山),图形编辑系统Photoshop,动画系统flash,渲染系统、测试系统等。

开发工具是指:java开发工具(如MyEclipse、Eclipse、NetBeans、Jcreator等)、Net软件开发工具(如Microsoft Visual Studio等)和网页工具(如FrontPage、DW等)等。

公用设备是指:电脑(含笔记本、台式机)、配套设备(如电脑外设、投影仪等)及云服务(如阿里云、微软云、亚马逊等),单价在3000元以上。

 

第五条 对众创空间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给予补贴,举办方需提前向区众创办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大赛的名称、目的、内容、规模、参加人数、预计支出、支出内容、拟邀请重要对象等。大赛结束后,应提供相应的由第三方开具的正式票据报区众创办审核后给予80%的补助。上述补助金额每家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入驻我区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创新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入驻情况等进行评审,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3-30万元的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申请的创新创业团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书面申请的创新创业项目内容需符合集美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集美区注册成立公司,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三)入驻众创空间满3个月(以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日期为准)且正常运营;

(四)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审核并确认入驻。

参加评审的创新创业项目由专家按照《集美区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细则》进行评审,评审分数低于70分的团队,给予拨付创业启动扶持资金3万元;70分(含70分)至85分的团队,给予拨付创业启动扶持资金8万元;85分(含85分)至95分的团队,给予拨付创业启动扶持资金15万元;95分(含95分)以上的团队,给予拨付创业启动扶持资金30万元。区众创办每3个月组织一次项目评审。

 

第七条 对获得全国性或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的优胜项目并落地我区创办企业的,给予拨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项目所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优胜项目应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推荐,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给予租房补贴。入驻集美区内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企业,每招聘一名员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合同,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区政府提供廉租公寓或最高每人每月600元的租房、交通补贴(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5人)。每人仅限在一家创新创业企业申请一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给予办公场所扶持。鼓励众创空间根据自身条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场地、厂房、门面等必要场所支持。

创新创业项目在集美区正式落地转化,另行在集美区租赁场所创办企业,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的,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组织评审,对其租赁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按不超过软件园三期租金标准的9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创新创业项目在集美区正式落地转化,自主在集美区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创办企业的,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的,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组织评审,对其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费用按不超过软件园三期租金标准的9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对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或其他风险投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给予3%的一次性奖励;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2%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以上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注册地为集美区的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或其他风险投资的分别再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区创投基金投资额不计算在内,单个项目或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金归属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第十一条 对中介机构为入驻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新设立或者迁址入我区的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服务的,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审核推荐,创新创业企业或股权投资类企业出具证明,每服务一家内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中介机构4000元补助;每服务一家外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补助。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创新创业团队及创业青年申报补助和奖励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核;

(二) 申报各项补助和奖励,按照附件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三条 享受政策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创新创业企业必须承诺五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对在承诺期内迁出集美区的企业或所在企业税收不再继续在集美区缴纳的,自然终止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原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应如数退还给集美区科技局。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集美区其他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申请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待遇。我区给予众创空间的补助和奖励不超过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的实际投入。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扶持奖励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单位由区科技局负责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并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9日。2015年7月29日起至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符合厦集委[2015]41号文及本实施细则的补助和奖励条件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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