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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建日期:2018/5/24 19:13:37   浏览次数:2518

福建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和教育部、省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我省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分年实施,分类支持、动态调整,注重效益、绩效考评的原则,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规划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分配原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具体安排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年度预算和资金安排方案,会同省教育厅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规范、安全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管理分配。各设区市和省属高校在遴选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创新创业相关项目,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认定,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批准立项建设、实行事后奖补的项目,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的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安排综合奖补资金。具体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省级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建设。支持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成效显著的高校,推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各地政府和龙头行业统筹区域、行业内高校、企业、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等资源,共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学校联盟”模式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校外基地

(三)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建设。支持高校整合大学科技园、实训基地、实验室、学生活动中心等建立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

(四)实施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能力提升计划。支持开发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和资源共享的慕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培训、轮训高校教师,课题研究、专家咨询,教学能力竞赛,建设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库

(五)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择优遴选支持一批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支持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创意设计、职业规划、就业创业技能等专项竞赛和大赛训练营

(六)建设和完善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服务体系信息网络平台

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等。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每年评审立项的情况,对立项的项目分别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在各项目具体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

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核定,一次拨付或分期拨付形式下达。项目审核立项工作原则上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份前完成。安排设区市的转移支付支出,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设区市,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占当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支出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预算,统筹实施。

项目单位应加强管理,适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和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

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基地建设、设备购置费、资料费、资源开发、运行维护专项竞赛和训练营以及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助等经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对于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的项目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项目单位申报省级项目资格,停止向项目单位项目经费。

对于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一年未验收的项目单位,收回已下达的省级以上项目建设资金,三年内不准申报,并停止向项目单位拨付项目经费。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教育厅按规定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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