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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工教〔2018〕55号关于印发《厦门工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日期:2018/11/19 14:37:05   浏览次数:2174

                     厦工教〔2018〕55

关于印发《厦门工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厦门工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发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工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厦门工学院  

2018年11月16    

签发人:蔡远利

 送:董事会、监事会

厦门工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印发

 

附件:

厦门工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激发我校学生创新创业热情,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与社会投资对接平台,充分激活校内资源,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提高我校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特制定《厦门工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是帮助学生创新创业,通过各种思路引导,多种渠道来帮助创业者实现创新创业,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导师。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厦门工学院创客坊的领导。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聘任条件

(一)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愿意为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增加学生的创新创业知识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潜力与能力。

(三)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学生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第三条   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每个书院推荐一名创新创业导师,我处对拟聘创新创业导师进行考察后,报学校批准,组成创新创业导师团。

(二)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3年,聘期结束经考核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内容:

(一)对有意愿创业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生创业者,解释我校及厦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并推荐入驻厦门工学院创客坊。

(二)对厦门工学院创客坊寻求咨询的学生、入驻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创业困惑和问题给予辅导。

(三)组织厦门工学院在校生参与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和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四)创新创业导师每月至少有一天到创客坊协助相关辅导工作。

(五)保守入驻团队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考核:建立创新创业导师的绩效评价体系。每月将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一)创新创业导师根据本书院学生总数推荐3%-5%学生参加创业训练营和创业大讲堂等活动;需推荐2%-3%的学生项目入驻创客坊或参加省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

(二)创业导师考核指标将纳入厦门工学院教职工职称考核、绩效考核标准。

第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接受厦门工学院创客坊安排指导工作的。

(二)泄露入驻创业团队商业秘密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工学院创客坊负责解释。

 

附件:厦工教〔2018〕55号关于印发《厦门工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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