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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016 更新时间:2012/3/2 10:17:34

 

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

(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

(一)审核依据和原则

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促进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加强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审核标准

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标准依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附件1)和《福建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附件2)进行。

(三)审核程序及办法

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工作分为申请、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处理及审批四个阶段。

1、申请

凡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专业设置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可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校,应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前一年,经本校学术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以下简称“授予单位简况表”,附件3);

2)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以下简称“授权专业简况表”,附件4);

3)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以下简称“授权专业汇总表”附件5);

4)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专家评审

省学位委员会在接到学校申请后,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学校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议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评审对象的综合条件,特别是应届本科毕业生是否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情况,对申请学校和专业逐个进行评审后,作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对申请学校和专业进行表决(二者均获2/3票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形成评审结果。评审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

1)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程序如下:

①听取申请单位自评情况汇报;

②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情况、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等方面,抽检教育教学档案;

③实地考察教学、实验、图书和后勤保障等设施;

④分别召开教师与管理人员座谈会和学生代表座谈会;

⑤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

⑥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

⑦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2)增列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程序如下:

①听取或审阅申请专业自评情况汇报;

②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等,抽检教育教学档案;

③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情况等;

④评审组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

⑤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

⑥专家组反馈专业评审意见。

3、评审结果处理

专家评议组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评审结果为“通过”的学校,应根据专家评议组评审反馈意见,于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制订整改工作方案报省学位委员会,并立即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省学位委员会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学校,待整改建设后次年重新申报(当年该单位各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挂靠其他高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

4、审批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组评审意见和整改情况,确定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批结果,发文公布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审核时间

1、申请材料报送时间

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学校应于提出申请当年的9月中旬,将《授予单位简况表》、《授权专业简况表》、《授权专业汇总表》和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学位委员会。

2、评审时间

评审时间于申请当年的1011月进行。省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学校申报情况,安排评审的具体时间。

3、公布时间

省学位委员会将于次年5月底前公布审批结果。

二、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增列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一)审核标准

审核标准依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进行。

(二)审核程序及办法

审核工作分为申请、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处理及审批四个阶段。

1、申请

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办学思想端正,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专业设置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学校,应于该专业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前一年,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授权专业简况表;

2)授权专业汇总表;

3)教育部批准设置本科专业文件。

2、专家评审

省学位委员会在接到学校申请后,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专业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议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专业进行评审后,作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专业进行表决(获2/3票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形成评审结果,并报省学位委员会。

授权专业的评审程序如下:

1)听取或审阅申请专业自评情况汇报;

2)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等,抽检教育教学档案;

3)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情况等;

4)分别召开教师与管理人员座谈会和学生代表座谈会;

5)评审组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

6)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

7)向申请单位反馈专业评审意见。

3、评审结果处理

专家评议组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评审结果为“通过”的专业,应根据专家评议组评审反馈意见,于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制订整改工作方案报省学位委员会,并立即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省学位委员会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专业,待整改建设后次年重新申报(当年该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挂靠其他高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

4、审批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组评审意见及整改情况,确定增列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批结果,发文公布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审核时间

1、申请材料报送时间

拟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学校应于提出申请当年的9月中旬,将《授权专业简况表》、《授权专业汇总表》和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学位委员会。

2、评审时间

评审时间于申请当年的1011月进行。省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学校申报情况,安排评审的具体时间。

3、公布时间

省学位委员会将于次年5月底前公布审批结果。

三、专家评议组组建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申请学校的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议组。评议组专家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较高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水平、丰富的评审经验,客观公正。专家评议组由省学位委员会就近聘请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和申请学校的与申请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行专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按专业分成小组,每个专业评议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2/3以上成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外单位聘请专家人数应占2/3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评议小组专家不参与本校申报专业评审。评议组专家代表省学位委员会履行评审职责。

四、有关说明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不作为学校发展办学条件衡定标准,有关办学条件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附件:

1.福建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2.福建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3.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4.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

 

5.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