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保障我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福建省学位办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的规定,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非脱产毕业生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我校学士学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相应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一致。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考核的原则。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非脱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厦门工学院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且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非脱产(原函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条件除符合第四条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教学课程与实践任务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者,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
(二)应参加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公布的3门学位课程考试,分别为专业课1门、专业基础课1门和外国语1门(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三)毕业论文(设计)参加学院组织的学士学位论文复审,成绩达65分及以上,并于申请学士学位当年参加维普论文查重,去除本人文字复制比不高于25%(含本数)。
(四)有以下情况者可凭有效成绩证明,申请免于参加学位外国语考试:
1.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笔试成绩在395分以上(含395分);
3.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大学日语、法语、德语、俄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条件除符合第四条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参加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3门学位课程考试,分别为专业课1门、专业基础课1门和外国语1门,成绩合格,且指定的3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二)毕业学位论文参加学院组织的学士学位论文复审,成绩达70分及以上,并于申请学士学位当年参加维普论文查重,去除本人文字复制比不高于25%(含本数)。
(三)有以下情况者可凭有效成绩证明,申请免考: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已经通过和学位课程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名称相同的课程考试,可申请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考;
2.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成绩合格,可申请外国语课程免考;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笔试成绩在395分以上(含395分),可申请外国语课程免考;
4.非英语类考生自学考试省考科目《英语(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外国语课程免考;
5.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的考生可免于参加三门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需在取得毕业资格(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的两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在此期限内,学生可申请学位考试累计不超过两次。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毕业证书原件申请时需提交验证);
3.1寸蓝底彩色证件照2张。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名单;
(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学位课程考试者,必须在学位课程考试申请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届学位课程考试,缓考只能延迟一年;
(四)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满足毕业条件的学生逐个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名单进行全面复核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六)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公布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八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不予补发,但可以按学校要求申请制作学位证明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超出规定的授予学位申请时限;
(二)学位课程考试(含外国语)1门及以上未通过的;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五)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厦工综〔2021〕6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