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加快推动我市新型智库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科类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是指为及时解决对社会经济发展全局或某一方面关系重大的问题,必须通过调查研究得出书面研究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基础理论、应用对策、决策咨询等研究课题。
课题经费是指对课题进行调查、研究等,最后形成书面研究成果所需的费用。主要为我市各级财政预算批复的社科类课题资金。
第三条 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课题经费按照以下范围和标准开支:
(一)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主要用于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办公设备(设施)和耗材,以及组织成果评选、成果转化的集体或个人奖励方面的开支。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5%。
(二)信息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整理、查阅、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图书购置费,数据购买、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支出等费用。所需费用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三)调研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考察调研、咨询交流、学术研讨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各单位应尽量通过书信、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获取所需信息和资料,课题研究过程中确需赴外地考察调研、咨询交流、学术研讨的,须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差旅费标准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公杂费补贴。
(四)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研究需要举办的学术研讨以及组织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开支范围等,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会议开支应当按照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调查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的调查、访谈、咨询、学术研讨等费用。对于调查咨询过程中发生的不具备票据报销条件的合理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及课题组长签字,经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可按照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六)编辑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公开出版或内、外部印发成果所支出的编辑、印刷、出版及数据出版物等费用。所需费用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七)劳动报酬。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稿酬和劳务费。稿酬是指在课题研究中支付给课题指导、执笔人等具有著作权人性质的费用。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中支付给为课题研究工作提供服务的课题辅助人员、外聘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课题研究工作相关人员的费用。
1.课题组成员包括课题指导、执笔人员、为课题研究工作提供服务的课题辅助人员,以及外聘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课题研究工作相关人员。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单位职能,使用本单位财政预算资金组织开展或承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课题组成员每人劳动报酬不超过2000元。各单位应从严控制课题组人数,原则上每个课题不超过7人,其中外聘人员不超过2人。
3.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发挥智库优势,以受托方式或竞争方式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智力服务所承接的课题,课题组成员根据课题经费总额按照不同比例分段计提劳动报酬。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可按50%计提劳动报酬(稿酬30%、劳务费20%),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可按40%计提劳动报酬(稿酬25%、劳务费15%),超过10万元的部分可按30%计提劳动报酬(稿酬20%、劳务费10%)。课题组成员数量和劳动报酬的分配方案由课题组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课题辅助人员应与课题工作直接相关,所占比例不超过课题组总人数的30%。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为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临时出境及境外专家来厦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可用于与课题相关的对外(境外)学术交流和人员培训活动,经费支出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九)评审验收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审和验收活动所需的经费开支,包括专家评审咨询费、资料邮寄费和召开评审会等经费开支。
专家评审咨询费标准:院士、学部委员、国家级专家每人次2000元;相当于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次1000元(副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次800元(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其他人员每人次500元(处级以下机关事业人员参照)。
对于批量课题评审10项至15项的,专家评审费每人不超过2000元(院士、学部委员、国家级专家除外);批量课题评审16项至20项的,专家评审费每人不超过4000元(院士、学部委员、国家级专家除外);批量课题评审21项以上的,专家评审费每人不超过5000元(院士、学部委员、国家级专家除外)。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非正常上班时间,通过发挥个人专长及能力参与评审咨询工作的,可领取评审咨询费。因课题实际需要,必须利用上班时间的,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能参与评审咨询工作和领取评审咨询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课题评审咨询工作。
(十)通讯费。指在课题研究中使用课题研究专设电话和网络所发生的费用。所需费用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十一)其他费用。指除上述开支项目外,与课题研究紧密相关、必须开支的业务培训费、成果宣传费等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课题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合法合规安排使用课题经费。
第六条 课题研究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课题承担单位自主管理,统筹安排继续用于科研活动。
第七条 课题如需委托第三方开展研究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大课题经费归口市委政研室管理;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当年度重大课题经费分别归口市人大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管理;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课题经费归口市法制局管理。其它课题经费由组织实施课题工作的职能部门(单位)管理。
课题经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单位)应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出台课题管理办法,对课题的立项、中期跟踪、课题结项、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课题质量、成果转化率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出台符合规定的本单位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明确经费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经费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课题经费,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变相谋取利益,不得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根据具体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城市规划编制经费有相关规定的,开支管理从其规定执行,不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课题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厦财行〔2008〕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