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规则
为维护图书馆正常的借阅秩序与良好的借阅环境,保障全体读者的正当权益,提高图书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于所有持证(卡)读者及其他进馆(库)人员。
(1)借阅证(含校园卡——下同)不得转借他人入馆借书。读者之间互用借阅证(卡)一经发现,予以双方各30天停借权限。对盗用、冒用他人借阅证(卡)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阅证(卡)者按偷盗图书处理。
(2)教职工、学生每人限借图书20册,借阅期均为60天,到期前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为15天。图书逾期不还者,将按规定处理(包括管理系统将自动暂停其借书权限)。
(3)寒暑假闭馆之前到期未按时归还的图书,从超期日起累计超期天数至归还日处理;若在假期中到期,并于开学后一周内归还,不按超期处理;假期中到期,但开学后一周内未归还者,从假后开馆第一天起计算超期天数。
(4)进书库选书时,请自觉使用代书板,当读者从书架上取出图书时,应把代书板插于该书位置,每次只取出一册图书,阅毕把图书归还原处,再取出代书板,这样不会造成乱架。一旦乱架,其他读者即使按索书号选书,也取不到该书,这势必影响该书有效流通。
(5)不得故意私藏图书(即指故意把自己以后还要阅读的图书不按索书号上架,而把它藏于自己任选的书架中,这样其他读者按索书号将找不到该书)。一经发现故意藏书,将予以30天停借处罚。
(6)读者对所借图书应细心保管,爱护,避免丢失,污损。在借书前应认真检查,如果发现该书已有划线、圈点、批注、涂抹或受水、油污染以及发现有破损、缺页、换芯等情况应在借书时向馆员提出,由馆员加盖污损章后再借出图书,否则,读者还书时若发现上述现象,将受到处理。读者不应损坏图书的条形码、书标、磁针。
(7)凡遗失书刊者,应立即向图书馆流通部报告并积极寻找。若寻找不到,应以同版本(或经馆方同意,以新版本)书赔偿,赔偿的书不得有污损等状况,另需支付5.00元/册的图书加工费。对遗失的图书应及时办理经济赔偿手续,办理该手续前已产生的超期,应同时按规定缴纳逾期滞还金。
(8)对故意撕毁、偷窃图书者,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并在馆内予以通报,同时报学生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偷窃、损坏的图书,其赔偿参照遗失赔偿标准,另加罚50.00元罚款,并停止借阅权限三个月。
(9)读者离馆(库)经过防盗监测仪通道时,若随身带有未办理借出手续的图书,监测仪会发出报警声,本馆将按偷书论处。部分读者自带从书店购买的图书可能带有防盗材料,通过监测仪也会发出警报声,所以读者入馆(库)时应主动向馆员出示自己从书店购买的图书,以免造成误判。
(10)污损、丢失、偷盗图书的赔罚款标准:
序 号 |
名 称 |
范 围、理 由 |
赔 罚 标 准 |
1 |
超 期 罚 款 、 污 损 赔 偿 |
1.外借图书超期归还,每册图书每超期一天 |
罚款0.10元 |
2.借用他人借阅证(卡)借书者(经被借者证明) |
罚款10元 | ||
3.冒用他人借书证[用捡来或窃取的借书证(卡)借书] |
按偷书论处 | ||
4.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者 |
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 | ||
5.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严重污损图书者 |
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5元 | ||
6.严重污损图书并无法赔偿原书 |
按丢失图书条款处理 | ||
7.撕毁书刊 |
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5元 | ||
8.撕毁书刊,并无法赔偿原书 |
按丢失图书条款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 | ||
9.毁坏书刊条形码、磁针 |
赔款5元 | ||
10.馆内吸烟、使用明火 |
罚款50元以上 | ||
2 |
丢 失 图 书 赔 偿 |
11.赔偿 原书(或原书新版本) |
原书+5元加工费 |
12.无法赔偿原书,且该书馆藏复本量≤2本 |
按原书价5倍+5.00元加工费 | ||
13.无法赔偿原书,且该书馆藏复本量2本﹤n≤5本 |
按原书价3倍+5.00元加工费 | ||
14.无法赔偿原书,且该书馆藏复本量﹥5 本 |
按原书价2倍+5.00元加工费 | ||
15.过刊外借复印丢失 |
按合订本总价2倍+10元装订费赔偿 | ||
3 |
偷 书 处 罚 |
16.偷书以及未办理出借手续将书带出馆(库) |
按10倍书价罚款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停止借书权限一学期,责令本人写检查,在图书馆公开通报批评 |
(11)制定以上赔罚款规定并不是以收取赔罚款为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还是维护广大读者的长远利益。保护图书就是保护读者的长远利益,保护知识传播畅通之道,敬请广大读者谅解。全部赔罚款将通过校园卡操作,最后返回作为购书经费,并最终服务于为广大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