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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日期:2025/06/04 8:45:47   浏览次数:15
为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公布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 2025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 16 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

1.明确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及网号、网证的概念、申领方式。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网号是与自然人身份信息相对应,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是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自愿申领,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申领需取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代为申领,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申领需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2.明确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效力、应用场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和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

3.强调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公共服务平台仅限收集网络身份认证所必需的信息,处理个人信息需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取得单独同意。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后,对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用户同意外,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

4.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作出特殊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依法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年龄标识信息,用于支持互联网平台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目前,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广大用户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 APP 申领并使用网号、网证,以便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中非明文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减少相关服务管理环节对个人信息的采集、留存,实现公民身份信息 “可用不可见”,同时降低互联网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投入成本。
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管理办法》,了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相关规定,共同关注和支持国家网络身份认证体系建设,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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