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学院辅导员荣誉勋章授予办法
厦门工学院辅导员荣誉勋章授予办法
(试行)
优秀的辅导员队伍是培养优秀人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高学生学习工作能力的坚实基石,是我校书院制得以顺利推行的中坚力量,是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充分调动辅导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突出先进、树立典型,嘉奖为我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辅导员,特制定《厦门工学院辅导员荣誉勋章授予办法(试行)》。
一、评选对象
厦门工学院全体辅导员
二、评选条件
(一)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奖项的辅导员;
(二)在队伍建设、科研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辅导员;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或恶劣环境条件下,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及公共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辅导员;
(四)对涉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突发事件,能够妥善处理,将伤害降到最低的辅导员;
三、评选原则
公平公开原则:评选过程、结果公开透明,凡有突出贡献者均可申报;
实事求是原则:评选不受名额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难度原则:获奖者的工作是经过努力,克服较大困难,对本职工作自发主动地推进,而不是被动改进。
四、评选程序
(一)采取灵活的、自下而上的方式,由采取个人自荐或者书院推荐的方式,并向学工处综合科上报评选材料,申报材料须详尽真实。
(二)学工处综合科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登记、整理并核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如有不详之处,需向申报者或相关部门了解确认。
(三)成立评审组,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评审组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领导,各书院主任、主任助理、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认定。
(四)评审组将结果报送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综合科按照表彰奖励规定安排相关表彰事宜。
五、评选时间
不定期申报(个人自荐或者书院推荐),综合科收到申报材料组织相关工作,具体由学工处统筹指导。
六、表彰奖励
学校将授予获奖者“辅导员荣誉勋章”及证书,同时对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和颂扬。
附件:厦门工学院辅导员荣誉勋章申报表
厦门工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