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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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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学院校友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厦门工学院校友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工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积极联系和团结海内外厦门工学院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服务与合作,发挥校友与母校的桥梁纽带作用,激励校友践行明志博学修身力行”的校训发扬厦门工学院的优良传统,整合校友资源,汇聚合作力量,为校友发展和母校建设贡献力量。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厦门工学院(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1251号校区

第五条 厦门工学院校友会下设各地方校友会、各学院校友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互动交流;

(二)关注和支持校友成长,为学校建设、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三)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四)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五)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六)宣传校友和母校发展成就;

(七)创办校友刊物;

()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校友微博、校友微信公众平台。

第三章会员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厦门工学院各个时期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联培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校内各单位校友组织以及各地校友会,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各地方、各学院校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表校友发展委员会发出正式入会通知。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的活动;

(三)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学校声誉,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

(五)积极为本会提供校友有关信息、资料;

(六)及时更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

第十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各地方、各学院校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一节校友发展委员会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发展委员会。由校领导,各地方校友会会长、各学院校友会会长,各学院院长、执行院长、行政副院长,学生与安全处处长和校友工作专员,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专员组成,校友发展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会长、副会长、委员的产生任免

(三)审议校友发展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校友发展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校友发展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校友发展委员会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校友会理事会

第十 校友会理事会校友发展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校友发展委员会确认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发展委员会负责下设秘书处校友发展委员会人数超过50人时设立校友会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秘书、校友代表组成,理事会委员人数不超过校友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校友发展委员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各地方、各学院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发展委员会会议

(四)向校友发展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人员聘用

(七)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 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二十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校友会理事会负责人

第二十 理事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校友发展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 主任为本理事会第一负责人

主任代表本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普通文件可由副主任签署

第二十 理事会的主任或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向校友发展委员会报告工作

()检查校友发展委员会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理事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方、各学院校友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以及地方、各学院校友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各地方、各学院校友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校友会、各学院校友会设立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由理事会制定议事规则,向校友会负责。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七 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学校行政拨款;

()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二十九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 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校友发展委员会的监督。

三十一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发展委员会审议。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三 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三十四 终止动议须经校友发展委员会表决通过。

 附则

三十五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三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