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厦门工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工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积极联系和团结海内外厦门工学院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服务与合作,发挥校友与母校的桥梁纽带作用,激励校友践行“明志博学修身力行”的校训,发扬厦门工学院的优良传统,整合校友资源,汇聚合作力量,为校友发展和母校建设贡献力量。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厦门工学院(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1251号)校区。
第五条 厦门工学院校友会下设各地方校友会、各学院校友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互动交流;
(二)关注和支持校友成长,为学校建设、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三)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四)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五)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六)宣传校友和母校发展成就;
(七)创办校友刊物;
(八)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校友微博、校友微信公众号平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厦门工学院各个时期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联培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校内各单位校友组织以及各地校友会,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各地方、各学院校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表校友发展委员会发出正式入会通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学校声誉,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
(五)积极为本会提供校友有关信息、资料;
(六)及时更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各地方、各学院校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一节校友发展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发展委员会。由校领导,各地方校友会会长、各学院校友会会长,各学院院长、执行院长、行政副院长,学生与安全处处长和校友工作专员,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专员组成,校友发展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会长、副会长、委员的产生和任免;
(三)审议校友发展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校友发展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校友发展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校友发展委员会三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参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校友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 校友会理事会是校友发展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校友发展委员会确认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发展委员会负责,下设秘书处。校友发展委员会人数超过50人时设立校友会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秘书、校友代表组成,理事会委员人数不超过校友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校友发展委员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各地方、各学院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校友发展委员会会议;
(四)向校友发展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人员聘用;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校友会理事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理事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理事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校友发展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主任为本理事会第一负责人。
主任代表本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普通文件可由副主任签署。
第二十四条 本理事会的主任或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向校友发展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检查校友发展委员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方、各学院校友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以及各地方、各学院校友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各地方、各学院校友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校友会、各学院校友会设立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由理事会制定议事规则,向校友会负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学校行政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校友发展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发展委员会审议。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校友发展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