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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创建日期:2023/2/21 16:43:46   浏览次数:181

 

厦工财〔20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财务管理体系,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责,维护举办方、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厦门工学院章程》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学院计划与财务处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学院实际情况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

第四条  学院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资金收支的预算、监控、核算、管理、分析工作,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学院各项资产,促进学院实现平稳、可持续地发展。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应体现财务控制原则,体现经济责任制与现代管理相结合、权责力分立制约与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集团财务与资产审计处审计总监(以下简称审计总监)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七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双线管理,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与审计处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的领导,行政上接受学院的管理,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学院董事会对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享有最终决定权,学院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学院的发展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学院出资的增加或者减少;

(三)学院财务机构的设置,以及副处级以上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四)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资金收支规定的制定;

(五)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学院重大资产购建和处置;

(七)学院重大合同的签订;

(八)学院超预算或超授权的资金拨付的审批;

(九)学院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的签署;

(十)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学院校长对学院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学院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学院年度发展计划;

(二)审核学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

(三)审批学院预算内的资金支付;

(四)组织实施学院董事会通过的其他财务决议。

第十条  学院计划与财务处为学院财务工作的具体部门,对学院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财务人员贯彻执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维护学院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监督、审核学院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法、违纪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学院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向校长、财务总监、学院董事会报告;

(二)负责组织学院的会计核算,按照财务总监和学院的要求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学院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负责组织学院各项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的编制,监督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统筹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对于偏离预算、计划的事项有权予以纠正;

(四)审核、签署财务报告,对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协调计划与财务处与学院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督促各部门降低成本、节约支出、提高效益;

(六)负责学院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七)负责学院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学院日常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八)负责监督学院的资产管理,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学院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九)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十)负责对学院计划与财务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一)参与学院发展计划、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学院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十二)接受和配合集团财务与资产审计处财务总监、审计总监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三)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会计制度执行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具体参见《厦门工学院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具体参见《厦门工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学院应按照财务总监要求时间和格式编报各类财务管理资料,具体如下

  

报表名称

报送截止时间

报送格式

财务控制报表

会计报表

每月8号下午下班前

电子版,按财务总监统一制定的会计报表报送系统模板

关联交易表

每月8号下午下班前

内部往来情况表

每月8号下午下班前

主要报表项目明细表

每季初8号下午下班前

费用预算表

上月26号下午下班前

费用执行情况表

每月8号下午下班前

 

财务分析报告

每月8号下午下班前

电子版,参考财务总监发布样式

工作计划

上月26号上午10点前

资金报表

资金旬报表

每月2/12/22号下午3点前

按财务总监统一制定的表格报送电子版

资金收支结余表

每日下班前

第十四条  学院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学院董事长审批。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学院的财务会计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参见《厦门工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学院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财务计划和目标如期实现。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有关学院预算的组织、编制内容、流程、编制程序及方法、执行等详见《厦门工学院预算实施办法》。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学院财务会计秩序,学院财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活动接受审计总监的审计监督。审计总监每月7号(遇节假日的顺延)对学院上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解散时,应当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学院代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财务清算时,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支付遣散、转移在院学生的有关费用;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七章  财务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长财务责任

(一)主持学院的日常财经工作。遵循《会计法》、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有关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学院财经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年度资金预算管理及预算实施的监督,合理安排支出,严格执行经费逐级审批制度,确保学院财务收支平衡,对财务预算的使用情况、使用效益负领导责任。

(三)检查学院资产管理情况,提出加强资产管理的措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学院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以及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负领导责任,防止各类资产重复购置、闲置,杜绝浪费现象。

(四)督促学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经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立财务机构、开设银行帐户、办理财务事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隐瞒收入、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五)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及学院有关学生经费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负领导责任。同时应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缴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计划与财务处负责人财务责任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建立财务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编制,经学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和分析。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章程,负责组织办学资金的收入活动,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帐。

(四)管理和监督各项财务开支活动,搞好资金运作,确保学院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按照学院采购预算安排,拟定学院固定资产、日常物品采购计划,完成各项物资采购前期准备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院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学院资产流失,确保学院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

(七)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税务、统计、审计等校外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税收筹划,年度审计等相关工作。

(八)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业务技术学习,加强人员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的财务责任

(一)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及学院的财务制度,加强对本部门的财经管理,对本部门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对学院下达的年度预算经费指标进行管理,严格执行经费逐级审批制度,对本部门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不得坐收坐支、另立银行帐户,不得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收费的有关规定,对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应先提出申请,经计划与财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五)本部门因工作需要向计划与财务处借支的款项,应负责督促经办人员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报帐,不得无故拖延。

(六)对本部门重大支出、设备购置等事项,应按照学院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七)负责本部门和管辖内使用的各类资产的管理,并对本部门和管辖内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经济责任

(一)各经济事项经办人应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及学院的财务制度,并对本人经办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二)因工作需要向计划与财务处借支的款项,应按规定及时报帐,不得无故拖延。

(三)负责对本人管理的学院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学院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学院计划与财务处在学院董事会的指导下适时修订完善。

本制度由学院计划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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