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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学院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规定(2021修订)
创建日期:2021/8/30 10:06:10   浏览次数:841

厦门工学院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规定

2021修订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关乎到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及生命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第二条 剧毒及易制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保管,要严格执行双人双管,双人双锁,危险化学品的领取不面向学生,实验指导教师或毕业设计导师需提前与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预约时间,领取危险化学品并登记签名后方可离开。

第三条 领取危险化学品时,要根据实际需用领取“最少量”,做到“随用随领”、“随领随用”。对于少量实验多余的危险化学品必须退回库房,按规定存放。

第四条 领取的危险化学品应立即配成溶液,并用于实验,使用完毕将废液统一收集处理,不得向地下管道排放,污染环境。

第五条 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六条 使用剧毒物品时,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第七条 使用可燃、助燃气瓶时,与明火的距离应能保障安全,一般不得小于10米。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废弃物应尽可能回收综合利用,统一处理。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废液、有毒废固物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或毕业设计导师对所领取的实验用危险化学品需进行跟踪监管,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定期跟踪督查。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工程坊。